(2015)吉中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红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高岩,秦清亮,崔风三,权惠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中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红,女,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马燕峰,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岩,男,满族,小学文化,系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秦清亮,男,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崔风三,男,朝鲜族,初中文化,系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权惠顺,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高中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红,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翻译人员洪香梅,吉林市信达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朝鲜语翻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吉市检公二刑诉[2015]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红、高岩、秦清亮、崔风三、权惠顺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尊龙、卢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红及其辩护人马燕峰、被告人高岩、秦清亮、崔风三、被告人权惠顺及其辩护人陈红,翻译人员洪香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红于2014年5月至7月间,先后伙同被告人高岩、秦清亮、崔风三、权惠顺采用虚构借款用途,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结婚证、房屋产权证、林权证进行抵押的方式,先后三次在吉林市昌邑区纽斯洗浴旁建设银行门前诈骗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币种下同)63万元,其间返还马22.5万元。被告人周红于2014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高岩、秦清亮于同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崔风三、权惠顺于同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并认为,被告人周红、高岩、秦清亮、崔风三、权惠顺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红、高岩、秦清亮、崔风三、权惠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周红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周红具有坦白情节;2.第一次骗取钱款数额不应作为诈骗数额认定;3.本案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4.被告人认罪、悔罪。被告人权惠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权惠顺系从犯;2.被告人系初犯。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周红伙同被告人高岩虚构借款用途,使用虚假产权及身份证件,以抵押借款的方式,在吉林市鸿博家园附近骗取被害人马某某18万元。2014年6月2日,被告人周红、高岩伙同被告人秦清亮虚构借款用途,使用虚假产权及身份证件,以抵押借款的方式,在吉林市昌邑区纽斯洗浴旁建设银行附近骗取马某某22.5万元。次日,被告人周红、高岩用两次诈骗的部分钱款返还马某某2014年5月诈骗的款项及利息,共计20万元。6月末,被告人周红、高岩、秦清亮返还马某某2.5万元。2014年7月22日,经被告人秦清亮介绍,被告人周红、高岩伙同被告人崔风三、权惠顺虚构借款用途,使用虚假产权及身份证件,以抵押借款的方式,在吉林市昌邑区纽斯洗浴旁建设银行附近骗取马某某22.5万元。被告人周红于2014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高岩、秦清亮于同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崔风三、权惠顺于同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周红供述:其诈骗三次,骗了63万元钱。第一次是其策划的,第二、三次是其和高岩共同策划的。2014年五六月份,其欠别人钱,就想骗马某某。具体方法是找其他人做假身份证,以抵押假证件的方法向马某某借钱,因为马某某不验证件。其找到高岩夫妇,其对高岩说:“不用你俩的真实姓名,用高冰、张岩的假名字做假证件,到马某某那借钱。”其还让高岩说自己是做倒卖木耳生意的,并承诺成功后给他俩3万元钱。其花2000元钱做了两个房产证、一个户口本、两个身份证、两个结婚证、两个土地使用证,这些证件上的名字分别是“高冰”、“张岩”。其领着高岩到吉林市鸿博家园门口,在马某某车里交易的,马某某借给二人18万,其拿走9万。事后,其对高岩说“你得找其他人,继续用这个方法借钱,堵这个窟窿。”因为之前其跟高说过,等完事后其再找人继续骗堵这个窟窿,但其没想找人,就想把高拉下水。然后高岩就找了“三哥”(秦清亮),也就是后来起名叫姜德宝的人。三人共同研究,“三哥”是做什么的,都需要什么。其用“三哥”的照片办的假证,用假证在马某某那借了22.5万元,其得了1万元,“三哥”得了3.5万元,高岩拿走18万,加上上次的钱,高岩还给马某某20万元。到6月末,为取得马某某信任,得把“三哥”骗钱这次的利息2.5万元还上,其拿2000元,剩下的高岩和“三哥”拿的,还给马某某了。事后,高岩和“三哥”又找到了那对朝鲜夫妇。大家一起研究的怎么骗马某某,其领着朝鲜夫妇到马某某那,骗马某某说朝鲜夫妇是做薇菜生意的,押的假证借了22.5万。朝鲜夫妇分了4.5万,“三哥”3.5万,高岩5.5万,其得6万。其一共分得16万。这种一个人找一个人的诈骗方式是其提的,就是想把高岩拉进来,再让他们自己找人,一个一个把自己摘干净。2.被告人高岩供述:周红是其小姨子。2014年5月份,周红说想让其帮着贷款,用其身份证、户口本,给其好处费,周说其啥也不用管,去签字就行。其将身份证、户口本交给周,后来周拿回来的证件都是假名字,上面写的是高冰,身份证号码是其的。其问周怎么回事,周说:你就别管了,等贷款完事后,我再找其他人贷款,把你的手续拿回来,就没你事了。周红说吉林有个“胜哥”(马某某)能贷款,让其到时候说是种木耳的,需要钱。几天后,周红带其在吉林市的一个山庄和马某某见面,后来在马某某的车上交易的,其不清楚周红事先跟马某某怎么说的,马某某拿出一张纸让其签字,其签的名字是“高冰”。贷款是20万,马某某给了18万,扣掉了2万利息。其知道拿假证贷款是诈骗,但周红说能把钱还上,手续替出来就没事了。拿到钱后,其跟周红说:“这是骗人,得把钱送回去。”周红一直苦苦哀求,后来其给周红11万,自己留下7万。过几天周红说马某某要来蛟河玩,其给了周红1.5万元。2014年6月,得还马某某下个月利息了,其天天催周红,周说没办好。其着急还钱就找了朋友秦清亮,并介绍给周红。三人研究定的给秦清亮弄个林照,说秦是种树的,并说看贷款数额给秦分钱,秦表示同意。周红给秦清亮做的假证件,名字是姜德宝。三人一起去的吉林市,用同样的方法在马某某那贷了22.5万,拿钱时其没在现场。这次的钱秦清亮分了3万,周红1.5万,其拿了18万。第二天,其从上次诈骗款项中拿出2万,加上这次18万,还给马某某20万,还的是第一次骗的钱。还钱时其和周红、马某某还有马某某的朋友在场。第二次诈骗完之后,周红说还得找其他人,最好是俩口子。2014年7月,其和秦清亮在青岛商量继续找人骗钱补以前的窟窿,其说最好能带个女的,这样可信度高,秦清亮说有一个带媳妇的,是以前认识的同乡,其打电话跟周红说了,周说她跟吉林沟通好了,让马上过去,其就先回蛟河了。周红跟其说这事行,其让秦清亮回来时把崔风三俩口子的照片拿过来,周红给办的假证。其间,为了实施第三次诈骗,其拿了1.7万元、周红拿了0.2万元、秦清亮拿了0.6万元凑了2.5万元还了第二次诈骗款项的利息。不知道秦清亮跟崔风三他们怎么说的,崔风三俩口子迫不及待的想来,就提前过来了。其和周红私下研究的借口,二人教崔风三俩口子说是卖薇菜的。这次又骗马某某22.5万元钱,秦清亮得3.5万,崔风三和权惠顺分得4.5万,其分得5万,周红分到9.5万。3.被告人秦清亮供述:2014年5月中旬,高岩介绍其和周红认识,周红提议用其照片做假证件,以其是苗圃老板的名义向别人借高利贷。其开始没同意,后来高岩一直联系其,还找人帮其看病,其挺感激高的,就答应了。高岩找其要身份证做的假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林权证,假证上的名叫姜德宝。2014年6月1日,三人坐出租车来到吉林市,周红打电话联系的“胜哥”,在“胜哥”的车里交易的,车里还有个男子,其冒充姜德宝把假证件抵给“胜哥”,在车里签的贷款协议,其签的名字是姜德宝。贷了25万元,“胜哥”给其22.5万元,扣了一个月的利息。其得了3万好处费。利息其出了0.6万元和高岩、周红凑了共计2.5万元,6月30日高岩把7月份的利息给“胜哥”打过去了。2014年6月20日左右,其在青岛认识的崔风三,高岩给其打电话说要找人骗钱,其就跟崔风三说了这事,当时其说有人能抬笔钱,然后给他好处费,得用他的照片办假证,到时候他去签字,崔风三同意了。然后其拿着崔风三和权惠顺的照片回蛟河了。当时其没提到诈骗,但说的很明白,用假证贷款,只用一张脸,其余都是假的。回来后照片给高岩了。7月7日,崔风三、权惠顺来到蛟河。高岩把崔风三和权惠顺的假证交给其,其给崔风三打电话让他们和高岩、周红研究的,其出去了,具体怎么研究没听到的。事成之后高岩给了其3万元好处费,崔风三夫妇得了4.5万。4.被告人崔风三供述:2014年6月末,秦清亮和金铁学到青岛找其,秦清亮对其说办假证骗钱。然后秦清亮让其和权海燕(朝鲜名为权惠顺)照几张照片,秦拿照片回蛟河做假证件,再找人贷款。当时秦清亮没说是诈骗,但是其知道做假证去贷款就是诈骗。秦清亮还说如果成功了,贷来20万给其5万。权海燕回家后,其把这件事跟她说了,权海燕也同意了,于是二人照的相,照片交给秦清亮了。几天后,其和权海燕、金铁学来到蛟河。20几天后,其接到电话说假证下来了,让其到宾馆去,其和权海燕到了宾馆,房间里有秦清亮、金铁学、高岩,秦清亮把假证拿了出来,有假的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其的假名字叫“尹向东”、权海燕的假名字叫“金明子”。高岩让其把假证的信息记住了,怕骗马某某时露馅。两三天后,高岩给其打电话让其和权海燕去宾馆,进屋时高岩、秦清亮在,过了一会周红来了,然后秦清亮就走了。周红教了权海燕一些话,具体内容其记不清了,大概就是教她怎么骗马某某,比如借钱的目的是出口薇菜什么的,然后周红就让权海燕给马某某打的电话,马某某听不懂权海燕说的话,让周红给他打的电话。2014年7月22日,其和权海燕、周红坐车来到吉林市,在一个车里面和马某某还有马的一个朋友见的面。马某某问其和权海燕借钱做什么用,其和权海燕就按高岩和周红教过的话一一回答了。马某某同意借25万,然后马某某去取的钱,协议是马某某朋友写的,其和权海燕签的字,按的手印。说好拿25万,但实际拿多少其没查。回到蛟河后,在蛟河客运站附近的一个咖啡厅和高岩见的面,高岩给了其4.5万元,其和权海燕就走了。钱都交房租、生活消费了。5.被告人权惠顺供述:其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朝鲜的名字叫权惠顺,在中国叫权海燕。因为是被拐卖过来的所以没有护照和国籍证明。其是2005年到的中国,被卖到辽宁省葫芦岛市,还生了一个女儿。其和崔风三是同居关系。高岩用其和崔风三的照片做了假的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证件上其叫金明子,崔风三叫尹向东,然后周红领着其和崔风三到马某某那里,以要出口薇菜需要用钱为借口,通过抵押这些假的证件,从马某某那里借钱。2014年6月末,金铁学和秦清亮找到其和崔风三,说的这个事,说只要帮着贷款20万就给其5万。其和崔风三同意后,二人照的照片。二人到蛟河后,在一个宾馆见到高岩、秦清亮、金铁学,高岩介绍认识了周红。周红说有个叫马某某的能贷款,周红让其自称是“勿林村”的,还让其问马某某能不能贷款,说女的对方能信,所以没让崔风三打电话,周红还说如果对方问贷款做什么,让其说做出口薇菜生意的。周红说她和马某某都说完了,让其给马某某打电话,其给马某某打电话后,马某某说听不懂其说的话,让周红给他打电话。第二天,高岩在宾馆让其给马某某打电话,其给马某某打电话说:“我是昨天给你打电话的那个人”,马某某说:“你要贷多少钱?”其说:“20万到30万左右”。到吉林市后,在一辆车里,其、崔风三、周红、马某某和马的一个朋友五人见的面,马某某问其是做什么的,其按照高岩和周红之前教其说的都说了,马某某问其20万行不行,周红偷着用手机编辑好信息给其看,上面写着“跟他商量,你要30万”,其对马某某说“能借25万吗?”马某某答应了,并去取钱,其和崔风三签的字(签的假名字)按的手印。说好的是25万,具体钱数其没查,被周红拿走了。事后,其和崔风三收了4.5万元好处费。6.被害人马某某陈述:其被骗了,来报案。2014年6月2日前的几天,周红给其打电话说有个叫姜德宝的朋友要借钱种人参,因为跟周红认识,就同意了。开始周红说借三四十万,其说最多15万,周红说要多借点,他不还周还。其给他们拿了22.5万,姜德宝把房产证、林权证、户口本押给其,还有个借条写的欠50万,因为姜说林权证和房产值50万,其想也有个约束,就那么写了。2014年7月23日前两天,周红给其打电话借钱,说她家饭店规模小的时候就认识尹向东和金明子,金明子是种薇菜的,在蛟河租库贮存薇菜往韩国发,还说尹向东和金明子有两套房子。7月23日,周红领尹向东和金明子来了,在辽北路和解放大路交会处其车里见的面,当时有其和朋友李某、周红、尹向东,还有金明子5个人,见面后,周红说:“他俩是做薇菜生意的,往韩国出口。”其问他们用多少钱,金明子说:“二三十万。”其说:不愿意跟朝族人做生意,因为不讲信用,给你拿18万吧。周红用腿偷偷碰了金明子一下,然后金明子说:不够。周红说:你给多拿点吧。于是其去银行取了22.5万给了他们,尹向东和金明子用两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还有他俩的结婚证做抵押。这次有一个收条和一个借据,上面写的金额是50万,因为他们押的两套房值50万,也同样能起个约束的作用。7月末,快到姜德宝还款日期了,其给姜德宝打电话,姜德宝跟其约的时间说把钱拿来,也没拿来。8月1日,姜德宝电话就打不通了。8月7日,其到蛟河市核实发现姜德宝的房证、身份证、林权证都是假的。后来发现金明子和尹向东押的证件也是假的。其发现被骗后问周红,周说:都是高冰(高岩)领到我这儿去的,让我领着去你那的。高冰以前向其借过18万元钱,抵押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其也没检验证据的真伪,也是周红介绍的,不过钱都还了,抵押的证件和协议都还给高冰了,是秦清亮借钱之前还的。6月末,秦清亮还给其2.5万元。7.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见证2014年6月2日、7月23日两次借款,并陪同马某某去蛟河核实借款人及抵押证件的真伪。具体内容与被害人马某某陈述基本一致。8.物证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载明:被害人马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三本、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本、林权证一本、结婚证一本、居民户口簿一本,“姜德宝”、“尹向东”、“金明子”身份证复印件等。上述物证经各被告人当庭质证均无异议。9.借据及收条载明:2014年6月2日姜德宝向马某某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圆;2014年7月23日尹向东、金明子向马某某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圆。见证人为李某。上述证据经各被告人当庭质证均无异议。10.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载明:马某某于2014年6月1日和7月22日在银行提取现金。11.扣押物品清单载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秦清亮人民币6200元、手机两部;扣押被告人高岩人民币7000元、手机两部。12.吉林银行现金存款单及假币收缴凭证,载明: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向吉林市罚没业务管理处上缴人民币1.3万元;吉林银行收缴假币2张,面额200元。13.蛟河市民政局、蛟河市国土资源局、蛟河市林业局、蛟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吉林市昌邑分局新地号派出所分别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姜德宝户口本、姜德宝林权证、姜德宝、尹向东、金明子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尹向东和金明子结婚证均系伪造。14.抓捕经过载明:被告人周红、高岩、秦清亮、崔风三、权惠顺系被抓获。15.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载明:被告人周红、高岩、秦清亮、崔风三身份信息。16.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驻中国沈阳总领事馆回函:确认被告人权惠顺是朝鲜公民。综上,各被告人到案后供述作案经过与被害人陈述相吻合;证人李某亦能证实被害人被骗过程;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林权证、结婚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物证及借据、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相佐证,足资认定被告人周红、高岩、秦清亮、崔风三、权惠顺诈骗犯罪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红、高岩、秦清亮、崔风三、权惠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红辩护人关于周红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周红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在其他被告人到案并供述全部罪行后,其才如实供述,故其不属坦白,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权惠顺辩护人关于权惠顺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权惠顺与其他被告人经预谋,共同实施诈骗,在诈骗过程中分工不同,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五名被告人使用虚假产权及身份证件,虚构借款用途,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对被告人周红、高岩应按照本案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对被告人秦清亮、崔风三、权惠顺应按照其所犯罪行予以处罚,其中被告人周红、高岩、秦清亮已经归还被害人的款项应在诈骗数额中扣除。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红、高岩、秦清亮、崔风三、权惠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高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秦清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崔风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权惠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六、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永强审 判 员 梁建中代理审判员 栾红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偲邑(此件共12页,印50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