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庆华与刘珠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庆华,刘珠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林庆华,女,汉族,1967年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刘珠妹,曾用名刘凤英,女,汉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林庆华与被执行人刘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53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庆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珠妹偿还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652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珠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珠妹至今未主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珠妹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融城镇龙旺路25号混合结构五层楼房一幢和坐落于福清市融城镇西门华侨城协作花园A#楼1#店已被本院另案【执行号:(2015)××执字第××号】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珠妹与(2015)××执字第××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刘珠妹系同一个人,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5316号民事调解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