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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益平、何陆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益平,何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38号。法定代表人邹光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福彪,男,住四川省广安市,系该社员工。被执行人蒋益平,女,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何陆林,男,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蒋益平、何陆林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案款29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50元、执行费425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蒋益平、何陆林价值3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扣划、提取其等额存款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海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