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韦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5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柳江县看守所。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江检公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周维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韦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村民韦炳端、覃凤短砍伐了位于柳江县土博镇屯兵村纳么屯6林班40小班内存在争议的杉木和马尾松。2014年11月21日,经群众举报,公安人员进行调查后,于2015年2月3日将韦某口头传唤到案。经鉴定,本案滥伐的林木蓄积量为13.15立方米。被告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接受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林业调查报告及通知书、现场示意图、林木调查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蓄积量达13.1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谭韦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韦彩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