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蔡春法、郭雪华与郭雪华、郭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春法,郭雪华,郭建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蔡春法,务工。委托代理人:徐焕崇,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雪华,个体工商户。被告:郭建国,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春法与被告郭雪华、郭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春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蔡春法负担。审 判 员 姚墨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