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健与何晓东、肖克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何晓东,肖克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01212号原告张健,男,汉族,1970年8月18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何晓东,男,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肖克均,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万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诉被告何晓东、肖克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健提供的被告熊先刚的住址和基本情况不详,原告张健到庭说明此人下落不明,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玉忠审 判 员 李庆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