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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健与何晓东、肖克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何晓东,肖克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01212号原告张健,男,汉族,1970年8月18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何晓东,男,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肖克均,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万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诉被告何晓东、肖克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健提供的被告熊先刚的住址和基本情况不详,原告张健到庭说明此人下落不明,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玉忠审 判 员  李庆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