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6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成吉与吕兴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吉,吕兴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604-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吉,男,生于1976年5月6日,回族,职工,小学文化,住海原县海城镇东居委会***号。被执行人吕兴堂,男,现年37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城镇城隍庙附近席太祥工棚。申请执行人李成吉与被执行人吕兴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吕兴堂返还申请执行人李成吉借款1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成吉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私下和解处理结束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生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秀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