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幕俊申请执行陈琳、樊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慕俊,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琳,男。被执行人樊婷,女,汉族。本院执行慕俊申请执行陈琳、樊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11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陈琳银行账户工资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0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