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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肖树高与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树高,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肖树高。被执行人: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航空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黄保华。申请执行人肖树高与被执行人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肖树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肖树高:一、支付建筑设备租赁款10万元;二、支付建筑设备租赁款滞纳金3万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022.5元(从2013年12月1日始算至2014年7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为8000元,从2014年8月1日起算至2015年5月15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为5022.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2195元,以上款项共计146667.5元。但被执行人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666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