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开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开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程平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之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