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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复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冷欣与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欣,陈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徒复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冷欣,女,1958年4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建平,男,1981年6月生,汉族。申请人冷欣与被执行人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的(2012)徒商初字第0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建平应给付借款1314000元及利息1000元,承担诉讼费135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294884元,申请执行费1534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徒商初字第0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