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王新霞、张锁军、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王新霞,张锁军,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金初字第12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负责人李宏伟,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晋,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霞。被告张锁军。被告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高宏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诉被告王新霞、张锁军、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1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邢炎萍代理审判员 周钊华人民陪审员 王舒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屈晓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