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商)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元飞与耿二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飞,耿二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0005号原告刘元飞,男,1963年3月2日出生。被告耿二利,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原告刘元飞与被告耿二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袁明担任审判长,法官郑东梅,人民陪审员徐燕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刘元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二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元飞诉称:2012年4月,被告耿二利从刘元飞处购买树苗,货款共计15万元。后耿二利一直未支付货款并杳无音信。故诉至法院,要求耿二利支付货款15万元。被告耿二利既未答辩,亦未参加本案庭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耿二利从刘元飞处购买树苗,货款共计15万元。后耿二利一直未支付货款。2013年3月25日,耿二利为刘元飞出具了一张欠条:”今欠刘元飞树苗钱人民币150000元整,大写壹拾伍万元整,2013年12月31日还清。2013.3.25。耿二利。”后耿二利未按期付款。2014年12月22日,刘元飞诉至法院,要求耿二利支付货款15万元。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期限支付价款。刘元飞为耿二利提供树苗,耿二利为刘元飞出具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耿二利未按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刘元飞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刘元飞要求耿二利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耿二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二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刘元飞支付货款十五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耿二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袁 明代理审判员  郑东梅人民陪审员  徐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志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