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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姜万姨与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万姨,赵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商初字第220号原告姜万姨,女,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赵伟,男,56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满洲里市。原告姜万姨诉被告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万姨诉称:被告因包地从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并约定了月息2.5分,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0.00元及约定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姜万姨向本院提供的被告赵伟的送达地址,经本院多次查证及送达,均无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万姨对被告赵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00元,退回原告2,86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