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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韩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529号原告韩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城镇居民。被告韩某乙,城镇居民。案由:抚养费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与被告韩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递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韩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