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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告张忠仁、陶红诉被告盘山县民政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仁,陶红,盘山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盘县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张忠仁,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陶红,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镇市。被告:盘山县民政局,住所地:盘山县新县城。法定代表人:张志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光华,该局婚姻登记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仁、陶红诉被告盘山县民政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张忠仁、陶红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仁、陶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忠仁、陶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 彪审 判 员  毛中秋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