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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九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上海大雕环境艺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会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大雕环境艺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会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九民初字第129号原告上海大雕环境艺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光。被告杭州会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耀东。委托代理人王斌,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上海大雕环境艺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雕公司)为与被告杭州会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搜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志忠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晓光,被告会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雕公司诉称,被告于2011年2月26日通过互联网获知原告信息,并在上海招商联谊会上向原告推销。按照被告承诺:原告可享受同行业五大搜索结果(网页、企业、供求、图电、视频)都是排名第一的服务,赠送的摩天大楼广告做成动画形式,且享受10年的使用权。2013年-2014年被告承诺成为上市公司,如不上市,被告将全额退款。截止目前,原告从未得到被告承诺带来的丝毫收益,被告也未成为上市公司。原告深感上当,多次向被告索要退款,均无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会搜公司辩称,被告按照服务合同把固定排名的服务都做好了。关于补充的信息,在事实上还是有点怀疑,被告一般不会作出这样的承诺。假设是事实,上市是一个过程,承诺上市并不代表是成功上市。事实上在2013年被告已经在操作上市了,按照流程在进行了,被告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上市委托合同。另外被告有没有成功挂牌上市和合同约定的服务没有关系。综上,被告已经履行了服务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海大雕环境艺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服务协议一份,拟证明双方之间签订服务合同的事实。2、发票一份,拟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5000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会搜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会搜公司为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搜索排名截屏6页,被告单位网站截屏1页,拟证明被告已经按照服务合同要求为原告履行服务的义务。2、法律服务合同、财通证券的项目时间表,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3月已经着手上市的事情。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无异议,认为搜索排名确已完成,但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为了通过扩大影响获得收益,但该排名并未给原告带来收益。本院对被告已完成关键字固定排名的服务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恰能证明被告目前为止尚未上市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依据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1年2月26日,原告大雕公司与被告会搜公司签订会搜固定排名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大雕公司向被告会搜公司购买会搜固定排名服务,购买日期为2011年2月26日。服务内容为关键字固定排名,关键字名称为雕塑,服务单价为5000元每年,服务年限为5+5,服务总价为25000元。同时协议备注栏约定:享受的服务是五大搜索结果都是排名第一的(网页、企业、供求、图电、视频),赠送的摩天大楼广告做成动画形式,且享受10年的使用权。2013年-2014年被告承诺上市,如若不上市,被告将全额退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合同款人民币25000元。此后,被告完成了赠送摩天大楼广告及为原告在会搜网五大搜索结果中排名第一的服务。但截止目前,被告并未完成上市。原告遂于2015年3月25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服务价款25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显示原告所购买的是关键字为“雕塑”的会搜网固定排名服务。原告签订此合同的目的是想通过被告的会搜网固定排名服务来提高其知名度,从而促进销售。因此被告是否上市是扩大其知名度的重要条件之一。而双方在协议的备注中明确约定,被告在2013年-2014年承诺上市,若不上市则全额退款。现被告未能在承诺时间上市,原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按合同约定退还全部款项。故原告之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会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大雕环境艺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5元,由被告杭州会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志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俞爱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