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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商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祥运科技有限公司、顾支付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瑞祥运科技有限公司,顾支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商初字第00137号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钟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瑞祥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深汕路秀新社区547号109。法定代表人顾支付。被告顾支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瑞祥运科技有限公司、顾支付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