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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夹江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宋文富申请执行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富,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夹江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宋文富,男,住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被执行人: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宋文富申请执行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6000元、案件受理费2195元,合计:20819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底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标的额20819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凭和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