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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山东那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济南龙兴租赁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68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那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济南龙兴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那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任成亮,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南龙兴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王立元,总经理。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鲁民一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山东那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济南龙兴租赁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为方便执行,节约司法资源,经当事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吉建春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邓跃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