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刑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茅箭刑初字第00204号公诉机关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3月18日被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9日被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08年11月减刑后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由审判员郑军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0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外号“兰哥”的嫌疑人(另案处理)窜至十堰市火车站公交车终点站处,以同路为由与被害人向某搭讪,后采取丢烟盒分钱的方式占有向某的钱财,陈某同“兰哥”将向某身上的9450元钱拿过来后趁其不备抢夺。陈某在逃跑过程中,因向某大声呼喊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顾某的证言;被害人向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赵会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