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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黄艳丽与涟水县红窑实验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艳丽,涟水县红窑实验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07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艳丽,教师。委托代理人黄克俊,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水县红窑实验学校,住所地涟水县红窑镇。法定代表人韩大勇,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木阳,涟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艳丽与被上诉人涟水县红窑实验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涟民初字第289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黄艳丽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艳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克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木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涟民初字第2899号民事判决;发回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赵骏飞审判员 钱明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