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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程光动、张秀春、石艳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光动,张秀春,石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建华,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潘阳,该社职工。被执行人程光动,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单县终兴镇程六行政村西程六村**号,身份证号:372925198702145510被执行人张秀春,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单县终兴镇程六行政村西程六村***号,身份证号:372925197104135529被执行人石艳兰,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单县终兴镇程六行政村西程六村**号,身份证号:372925197007156547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4)单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4)单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兆林审判员  彭东春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