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白秀银与被告李彬彬、马大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秀银,李彬彬,马大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429号原告白秀银,女,1950年11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虹,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彬彬,男,1989年1月15日生,蒙古族。被告马大财,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原告白秀银与被告李彬彬、马大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张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秀银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彬彬和马大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秀银诉称:李彬彬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将其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李彬彬负事故全部责任。马大财未在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将二轮摩托车借给无驾驶证的李彬彬驾驶,对于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要求被告李彬彬赔偿107982.35元(其中医疗费16588.7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2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6460元、误工费20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360元、残疾赔偿金5495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由被告马大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彬彬和马大财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0时20分许,李彬彬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江宁区天秣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欣旺花苑西门路段时,因观察疏忽,撞到在该处清扫路面的工人白秀银,造成白秀银、李彬彬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彬彬负事故全部责任,白秀银不负事故责任。二轮摩托车所有人是马大财,未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白秀银受伤后入南京市江宁医院和南京同仁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其左胫骨外科颈骨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宁金司(2014)临鉴字第4094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白秀银左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2、白秀银伤后误工期限以伤后24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伤后9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伤后90日为宜。白秀银为此支付鉴定费2360元。白秀银伤后用去医疗费28588.75元、交通费200元和鉴定费2360元,损失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20元(住院16天,每天20元)、营养费1350元(营养期限90天,每天15元)、护理费5560元(护理期限90天,住院16天,每天70元,另74天,每天60元)、误工费13040元(误工期限8个月,参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每月1630元计算)、残疾赔偿金54953.60元(2014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白秀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赔偿系数0.1,赔偿年限16年)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白秀银受伤后,李彬彬支付医疗费12000元。审理中,原告白秀银提供南京宇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主张在该单位从事工地保洁工作,每月工资2500元,要求赔偿误工损失20000元。因被告李彬彬和马大财未到庭,本案因此无法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误工证明、公安机关事故处理材料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一致的,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限额范围内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白秀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且其不负事故责任,故对于原告白秀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大财将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借给无摩托车驾驶证的被告李彬彬驾驶,且事故发生时被告李彬彬属于醉酒驾驶,被告马大财因此存有重大过错,故对于原告白秀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依法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白秀银已年满60周岁,事故发生时其虽然从事道路清扫工作,但主张每月工资2500元证据不足,故本院参照事故发生时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630元确定原告白秀银伤后误工损失为13040元。经本院审核,原告白秀银损失97012.35元(其中医疗费16588.75元、交通费2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20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5560元、误工费13040元、残疾赔偿金54953.6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由被告李彬彬赔偿。被告李彬彬和马大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彬彬赔偿原告白秀银97012.3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被告马大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白秀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2830元,由被告李彬彬和马大财共同负担,于支付上列赔偿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员 陈张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计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