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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强与陈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陈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599号原告:李强。委托代理人:秦泗冰,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红,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敏,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9号。负责人:郭和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庆伟,该公司职工。原告李强诉被告陈敏、日照市明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强的委托代理人秦泗冰和张红、被告陈敏、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庆伟和侯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强诉称:2014年8月1日16时许,被告陈敏驾驶鲁L×××××号牌轿车沿日照市海曲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沂路口东100米处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要求被告赔偿下列损失:1、医疗费用:30761.83元;2、误工费:9138元(118天×77.44元/天);3、护理费2000元(25天×80元/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25天×20元/天);5、交通费用600元;6、残疾赔偿金56528元(28264元×20年×10%);7、后续治疗费、牙齿修复材料更换费63900元;8、司法鉴定费17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10、财产损失9560元;11、财产损失评估费600元。上述各项共计177287.83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敏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请求依法处理。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对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依法赔偿,但不承担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16时20分许,被告陈敏驾驶鲁L×××××号牌轿车沿日照市海曲路由西向东行��至临沂路口东100米处右转弯时,与沿海曲路由西向东直行的原告李强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陈敏、李强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陈敏系鲁L×××××号牌轿车车主,该车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李强伤后在日照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诊断:右股骨髁骨折、右胫骨平台隐匿性骨折、左髌骨骨折、阴囊外伤、牙齿冠折、右下颌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支付医疗费30761.83元。被告陈敏已支付给原告6314.74元。2014年11月27日,日照光明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李强右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6700元;李强76十5牙根折,后期需拔除,四个月后行种植修复,修复费用预计为21000元;李强2十3冠折,后期根管修复后需行冠修复治疗,修复费用预��为7800元,修复材料使用更换周期约8-10年。原告支付鉴定费1700元。2014年11月10日,日照仁和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认定原告李强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损失总价值为956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600元。另查明:原告李强系滨州学院飞行学院与中国邮政航空责任有限公司联合培养的飞行技术专业本科全日制学生,于2013年7月毕业,毕业前于2013年5月1日在美国泛亚航空专科学校,并取得航空驾照。李强自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在滨州学院参加由民航局组织的飞行员执照换证考试。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费用总清单、原告身份证明、护理人员、鉴定费收据、司法鉴定书、《关于李强一案的补充鉴定意见》(原告后续治疗费用鉴定)、摩托车车损评估费收据、价格评估报告等在案佐证,并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陈敏驾驶鲁L×××××号牌轿车,与原告李强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陈敏、李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该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李强、陈敏各承担事故损失的50%。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敏按照50%赔偿。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大学毕业,并取得国外航空驾照,正在参加由民航局组织的飞行员执照换证考试,其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参照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下列损失应当列入原告的事故损失范围:1、医疗费30761.83元;2、误工费,根据原告伤情,其主张误工日118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共计9137.92元(118天×77.44元/天);3、护理��,根据原告伤情酌定按照一般护工标准80元/天计算,共计2000元(25天×80元/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25天×20元/天);5、交通费用,原告非本市居民,其主张600元,无明显失当,本院予以支持;6、残疾赔偿金56528元(28264元×20年×10%);7、牙齿种植费21000元,原告另外主张牙齿修复材料及更换费42900元,并无失当,本院予以支持(更换周期按照9年计算,人均预期寿命按照73.5岁计算,每次7800元);8、司法鉴定费用17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情,其主张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10、摩托车损失9560元;11、财产损失评估费600元。上述各项共计177287.75元。原告的上述损失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70265.92元,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摩托车损失2000元。余款95021.83元,由被告陈敏承担47510.92元(95021.83元×50%),因其已付给原告6314.74元,相抵后,陈敏赔偿原告41196.1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强各项损失共计82265.92元;二、被告陈敏赔偿原告李强各项损失共计41196.18元���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1036元,由被告陈敏负担28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洪夏人民陪审员  汉京明人民陪审员  王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