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3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永林与北京公交广安商贸集团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林,北京公交广安商贸集团,北京护国商贸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663号原告陈永林,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李速,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被告北京公交广安商贸集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核桃园1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晨光,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护国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鹿秋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晨光,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永林与被告北京公交广安商贸集团、北京护国商贸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北京长白云综合商场系个人独资企业,原告系该独资企业的投资人。2008年4月10日,北京护国玻璃公司(甲方)与北京长白云综合商场(乙方)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因需要对乙方承租的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斜街北侧东直门长途车站对面三角地中(61号临时用房)的全部租赁房屋进行拆迁,该处拆迁后建设公交枢纽,建成后,有第一被告即北京公交广安商贸集团两千平米商业开发场地。北京公交广安商贸集团要优先考虑原告在符合经营项目的要求下,按市场价格优惠给原告承租三百平米,且位置优先。北京护国玻璃公司已经更名为北京护国商贸中心,即本案第二被告,其投资人为北京市电车经贸发展公司(已于2013年10月24日注销),北京市电车经贸发展公司的投资人为北京公交广安商贸集团。上述交通枢纽于2008年即基本建成,此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提出承租要求,均被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且被告北京公交广安商贸集团在明知与原告之间存在《协议书》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另行与信和行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租赁合同。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北京公交广安商贸集团依照《协议书》约定,给予原告300平米经营面积,原告取得300平米经营面积后,将继续以北京长白云综合商场的名义进行经营或另起营业执照进行经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本案中,《协议书》的乙方为北京长白云综合商场,北京长白云综合商场系个人独资企业。北京长白云综合商场的营业执照虽被吊销,但仍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原告现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且诉讼请求为取得经营面积后以北京长白云综合商场的名义继续经营或另起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故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永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