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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田学霞与刘宝龙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学霞,刘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1184号申请人田学霞,女,1952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宝龙,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田学霞申请执行刘宝龙赡养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房民初字第0119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宝龙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田学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宝龙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房民初字第01191号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栗  建  顺执行员 ���张军挺执行员 崔  文  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