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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黄正荣与吴旭锋、杜迎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荣,吴旭锋,杜迎春,徐启威,池银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74号原告黄正荣。委托代理人刘占先,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胜男,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旭锋。被告杜迎春。被告徐启威。被告池银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正荣诉被告吴旭锋、杜迎春、徐启威、池银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正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15元,减半收取为21757.5元,由原告黄正荣负担,保全费5000元,退还给原告黄正荣。审 判 长  刘凤媛人民陪审员  金晓波人民陪审员  管军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月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