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金慧与杨斌、金伟赡养费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慧,杨斌,金伟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金慧,住大连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斌,住大连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金伟,住大连市。再审申请人金慧因与被申请人杨斌、金伟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慧申请再审称,原审原告的起诉状与事实不符;该调解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应为无效,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杨斌与原审被告金伟、金慧赡养费纠纷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4年2月18日达成了调解协议,本院制作了(2014)沙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三方当事人并于当日签收了调解书。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递交再审申请书,该申请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慧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颜秀玮审判员 张文国审判员 刘飞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讷 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