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宇军与王世平、张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宇军,王世平,张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499号原告李宇军,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阜新市大平区。委代理人陈峰,朝阳前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世平,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张春生,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宇军与被告王世平、张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李宇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吉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