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栋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35号罪犯王栋,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广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栋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0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栋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2012年9月将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向原判机关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全部缴纳。淄博市临淄区司法局于2015年2月12日出具了临司评字(2015)第01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王栋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该犯对所居住的村居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对并处的罚金3000元已全部履行,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