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执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姜吉贤与李震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吉贤,李震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普执字第1387号申请执行人:姜吉贤,系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李震洲,农民。申请人姜吉贤与被执行人李震洲为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8日作出(2005)普民合初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2万元本金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款项77722.00元。申请人向本院表明本案先暂缓执行,待其准确计算本金及利息后,如有不足部分,可能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05)普民合初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符合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山青审 判 员 李 新代理审判员 郭万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