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立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诉姜洪伟、沈阳捷健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姜洪伟、沈阳捷健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立保字第14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被申请人姜洪伟、沈阳捷健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诉被申请人姜洪伟、沈阳捷健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沈阳捷健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辽A645**号、辽A752**号两辆大型普通客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寇艳萍审判员 姜淑清审判员 邓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