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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武平县城厢镇凹坑村民委员会不服武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平县城厢镇凹坑村民委员会,武平县人民政府,武平县中山镇太平村民委员会,刘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初字第2号原告武平县城厢镇凹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平县城厢镇凹坑村。法定代表人王霞文,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洪春,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平县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411937-5,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政府路51号。法定代表人廖卓文,县长。委托代理人魏辉贤,男,汉族,干部。委托代理人彭伟林,男,汉族,干部。第三人武平县中山镇太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平县中山镇太平村。法定代表人钟卫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钟勇斌,男,武平县中山镇太平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住武平县中山镇太平村。第三人刘奠军,男,汉族,农民。原告武平县城厢镇凹坑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武平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6月28日向第三人刘奠军颁发武林证字(2004)第03630号《林权证》,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平县城厢镇凹坑村民委员会以其与第三人武平县中山镇太平村民委员会存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需向政府申请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平县城厢镇凹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平县城厢镇凹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平县城厢镇凹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林慕升人民陪审员  钟文远人民陪审员  洪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启华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