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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胥金保与郭晓峰追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金保,郭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317-1号申请执行人:胥金保被执行人:郭晓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