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胥金保与郭晓峰追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金保,郭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317-1号申请执行人:胥金保被执行人:郭晓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