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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杨艳华与李光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华,李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杨艳华,女,1977年3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李光洪,男,1963年5月17日,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尚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