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边国民诉被告贾栓岭、李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国民,贾栓岭,李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55号原告边国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委托代理人刘晖,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栓岭,住涿州市被告李艳,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国民诉被告贾栓岭、李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万一鸣代理陪审员 李明明人民陪审员 辛龙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航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