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138号原告李某,现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郭某,高碑店市团结西路五厂南区4号楼1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