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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4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138号原告李某,现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郭某,高碑店市团结西路五厂南区4号楼1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