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连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