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37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丘崇娟与广州市东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崇娟,广州市东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3705-1号申请执行人:丘崇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州市东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东华西横街海谊华厦a栋902室。法定代表人:颜桂兰,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丘崇娟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东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东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将已收取吴仕林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的租金(包含管理费)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丘崇娟(按每月37032.3元计付)。根据申请执行人丘崇娟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市东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州市东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5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州市东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有案件正在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东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丘崇娟申请参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广州市东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执行所得款项的统筹分配,并同意在等候统筹分配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丘崇娟申请参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市东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执行所得款项的统筹分配并同意在等候统筹分配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3705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梁志斌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耀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