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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杨馨平与南通威斯汀风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馨平,南通威斯汀风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杨馨平。委托代理人朱幼华,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威斯汀风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环城西路20号安惠国际公寓北楼4层01室。法定代表人管明明,执行董事。原告杨馨平与被告南通威斯汀风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斯汀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雪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幼华、被告法定代表人管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馨平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2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南通市环城西路20号安惠国际公寓北楼5层30室房屋出租给被告,租金每年60500元,合同期内租金不变,被告应于每年的4月20日前支付租金。合同期前四年,被告尚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2014年4月20日后,被告拒付租金至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60500元,并承担违约金18150元,共计78650元。被告威斯汀酒店辩称,可以承担违约金,但2014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20日的房租不会承担。因为被告在2014年4月20日前已书面通知原告解约并办理相关房屋的交接,因为双方对于违约金是6000元还是8000元没有谈妥,所以原告才没有签字。而且该房屋的钥匙已经被原告更换,事实上房屋已被原告控制。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0日,原告杨馨平(甲方)与被告威斯汀酒店(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出租房屋坐落于南通市崇川区环城西路20号安惠濠河国际公寓北楼5层30室,建筑面积为46.8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0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20日。房屋年租金为60500元。租金按年结算,每年4月20日前转账交付给甲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2、拖欠租金累计达1个月的……。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以年租金的30%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到期应付租金的万分之五向乙方加收滞纳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威斯汀酒店使用租赁房屋并支付了至2014年4月20日之前的房租。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在合同履行至第四年已经提前通知原告要求解约,但未能提交通知解除合同的函和双方办理房屋交接的证据。被告在庭审中还提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违约金。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催缴房租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杨馨平与被告威斯汀酒店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出租方杨馨平有让渡房屋使用权的义务,承租方威斯汀酒店负有按约支付房租的义务。威斯汀酒店即使在第四年提出解除合同,仅系单方意思表示,未能得到合同相对方杨馨平的同意,因此合同并未解除,应当继续履行,威斯汀酒店应支付最后一期租金60500元。威斯汀酒店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构成违约。杨馨平主张以年租金的30%计算违约金为18150元,因威斯汀酒店的违约为逾期付款,相较于银行逾期贷款的罚息,该违约金过高,本院调整为以逾期付款60500元按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通威斯汀风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一次性给付原告杨馨平租金人民币60500元。二、被告南通威斯汀风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杨馨平违约金(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605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南通威斯汀风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与原告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66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信息: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判员  余雪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路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