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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法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青杰、王喜云、王天锋、张付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陈青杰,王喜云,王天锋,张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12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朱建林,任行长。被执行人陈青杰,男,生于1980年6月,汉族,住南召县马市坪乡头道河村。被执行人王喜云,女,生于1981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马市坪乡头道河村。被执行人王天锋,男,生于1971年5月,汉族,住南召县马市坪乡黄土岭村。被执行人张付娟,女,生于1970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白土岗镇南岗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青杰、王喜云、王天锋、张付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南召民商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1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审判员  吴广勇审判员  马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