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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民立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努尔尼沙.斯迪克与阿克苏市英巴扎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努尔尼萨·斯迪克,阿克苏市英巴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立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努尔尼萨·斯迪克,女,维吾尔族,1967年7月20日生,住阿克苏市。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阿克苏市英巴扎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努尔敦·斯拉木,该处主任。上诉人努尔尼萨·斯迪克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5)阿市民立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努尔尼萨·斯迪克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起诉的被告主体正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将阿克苏市英巴扎街道办事处作为一方当事人系诉讼主体不适格。因阿克苏市英巴扎街道办事处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故上诉人起诉的诉讼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康审 判 员 艾克拜尔·亚生代理审判员 李      国      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