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调确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何建飞、陈斌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建飞,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调确字第11号申请人:何建飞。申请人:陈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何建飞与陈斌关于确认(2015)柯调法室字第11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高爱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建飞与陈斌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15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陈斌欠何建飞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29日起至本金归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2016年9月28日前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晔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