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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钙塑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钙塑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402号原告: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立坚。委托代理人:茹亚琴,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山钙塑包装有限公司。投资人:洪先法。原告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钙塑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财产保全费146元,共计203元,由原告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强 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惠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