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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兰X与密云县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X,密云县公安局,周X2,周X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密行初字第34号原告兰X,女,1960年7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钊,男,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密云县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大桥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健,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悦,女,密云县公安局人口管理中队副科长。委托代理人郭伟,男,密云县公安局法制处民警。第三人周X2,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X3(系第三人周X2之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第三人周X1,男,2002年8月2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X(系第三人周X1之母),1966年4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泽众,男,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舒婧,女,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兰X诉被告密云县公安局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兰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兰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兰X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铁军代理审判员  夏明伟人民陪审员  高玖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