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执字第2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力同铝业(河南)有限公司与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296-9号申请人力同铝业(河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文保。本院在执行力同铝业(河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熟凯帝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王晓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力同铝业(河南)有限公司货款1252624.19元并支付赔偿金(从2014年8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荆文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支付案件受理费16074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荆文保之妻陈香保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大义支行账号1102025301051325154存款一百五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向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