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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沈杰与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杰,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437号申请执行人:沈杰。委托代理人:王洪吉,浙江××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王桂林,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民初字第197号沈杰诉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另案处置,本案申请人可参与分配,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沈杰劳动报酬269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4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沈杰如发现被执行人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