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理爱与章正能、孙美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理爱,章正能,孙美凤,章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200号原告:张理爱。委托代理人:程国妙,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正能。被告:孙美凤。被告:章立平。原告张理爱为与被告章正能、孙美凤、章立平民间借贷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程国妙、被告章正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美凤、章立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张理爱起诉称:2012年12月17日,被告章正能因做生意缺少资金,由被告章立平担保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5%。后经原告催讨,被告章正能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章立平也未履行保证责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章正能、孙美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孙美凤理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2、被告章立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被告章正能答辩称:借款属实,但有汇过5000元利息给原告。现在经济比较困难,希望能延迟一个月还款。被告孙美凤、章立平未作答辩。原告张理爱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原件一份,拟证明2012年12月17日,被告章正能由被告章立平担保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5%的事实。被告章正能质证意见:无异议。2、被告章正能、孙美凤户籍证明原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章正能、孙美凤系夫妻关系。被告章正能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章正能、孙美凤、章立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孙美凤、章立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系原件,有被告章正能、章立平的签名捺印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系国家机关部门根据其职能所出具的书证原件,其来源和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12月17日,被告章正能由被告章立平担保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5%,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章正能未归还借款,被告章立平也未履行保证责任。被告章正能、孙美凤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借款给被告章正能后,被告章正能理应及时归还借款,但经原告催讨,被告章正能未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其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讼争的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笔借款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约定按照月利率2.5%的标准计算利息,现原告要求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范围之内,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立平自愿为被告章正能向原告所借的款项提供担保,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依法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章立平至今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章立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章正能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章正能、孙美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张理爱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章立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章立平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章正能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被告章正能、孙美凤、章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89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优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