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一波与戴腾鹏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一波,戴腾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66号申请人李一波,(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5********)。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盈盈,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戴腾鹏,(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2********)。申请人李一波与被申请人戴腾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戴腾鹏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C×××××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戴腾鹏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C×××××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限制其办理过户、设立抵押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仁珠 关注公众号“”